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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知情权
时间:2021-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知情权

  摘 要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知情权是被害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逻辑前提,是诉讼民主的重要体现。我国立法上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对被害人知情权作出了规定,但权利告知规则仍不完善, 刑事被害人对案件进展诉讼结果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缺乏知悉的途径,知情权的实现缺乏完善的保障机制首先在立法上规定较为散乱,其次在内容上规定不够全面,最后没有设立被害人知情权救济制度。通过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知情权制度的优点,结合我国国情实际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被害人知情权制度体系能够不断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被害人  知情权  保护

  一、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知情权的概述

  (一)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知情权的涵义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诉讼参与人之一,其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是刑事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关于刑事诉讼被害人的知情权的涵义是指被害人知悉并了解其享有的诉讼程序地位、诉讼权利内容、诉讼进展状况及诉讼最终结果等信息的权利。它涉及到该权利的立法规定、具体内容、行使方式、救济途径等,以及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提供的便利和保障等

  关于知情权的内容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诉讼权利的知情权,这是总体的原则性规定,被害人应知晓自己在诉讼中拥有哪些权利;二被害人应知晓在诉讼中享有的当事人地位;三施害人信息的知情权,被害人有权利知晓施害人的个人具体信息,尤其是诉前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害人信息;四诉讼进度的知情权,被害人有获悉施害人被抓捕后的诉讼进度。

  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这两个层面。权利主体指的是被害人,被害人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是作为义务主体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履行义务,将相关信息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就可以及时行使知情权,对案件的顺利进行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我国具体司法实践的情况是被害人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这需要国家机关能够主动地将施害人的信息,诉讼进程的信息及时提供给被害人。这不仅可以让被害人不再因为信息的匮乏而感到无助,也能够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二)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知情权的形成与发展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健全与完善并非一蹴而就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的。在刑事诉讼发展的程中,因过于重视犯罪嫌疑人自身人权,刑事被害人的各种权益总是被淡化,这不仅不利于诉讼的正常进行,也削弱了刑事诉讼惩治犯罪,保护被害人这一职能。其中,知情权是被害人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在1970年后,人权保障观念得到普及,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逐渐意识到被害人权利的重要性,并且应该在立法中规定被害人的权利。在1982年,美国里根总统委员会的报告建议应当关注被害人知情权;在1985年,在意大利米兰召开的联合国第七届犯罪预防和罪犯待遇大会上规定了被害人知情权:在联合国,知情权以国际法律文件的形式出现。此后,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相继开始研究探索在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合适恰当的关节点,通过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条文制度来保障被害人知情权顺利实施。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又对知情权不断进行规范与调整,确保被害人能够真正行使知情权这一权利

  (三)刑事诉讼中规定被害人知情权的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规定和保障被害人知情权蕴含着深刻的法理,具有重要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被害人的知情权是实现其他诉讼权利的逻辑前提。只有被害人拥有知情权,才能保证被害人其他权利的实现,被害人拥有知情权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之一。例如,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对案件的意见可以向检察机关的承办检察官提出,让检察官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当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诉或自诉。但如果被害人对案件收集的信息不知情,或者对于案情的关键部分不知情,就很难行使自诉权利。如今中国的司法界越来越重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因此在现行刑事诉讼中规定了被害人具有多项权利,这些权利可以保障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惩戒犯罪行为,督促司法机关作出公正的审判

  第二,保障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知情权是维护其当事人地位的重要手段。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具有不可替代,享有知情权可以帮助维护当事人地位。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相对弱势,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中会存在困难与不便,法律赋予被害人知情权能让被害人和公安机关法院等公权力机关更好的沟通和配合,避免因为无法维护自己的权而造成二次伤害。此外规定和保障知情权制度,不仅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因为双方沟通不畅导致的信息错误缺失,而且是人民群众对公权力机关的一种监督方式可以抑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透明。

  第三,被害人的知情权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稳定被害人知情权是被害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即可以帮助国家惩治犯罪,也可以帮助公权力机关及时听取被害人的意见,适当开展调解和解,让被害人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社会救助。被害人合法有效参与诉讼进程有助于被害人及其家属平复情绪,表达诉求,进而提高被害人对法律的认同感,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

  二、国外关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知情权的立法规定

  (一)美国刑事诉讼中关于被害人知情权的规定

  美国关于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法律规定十分详细,对于知情权的规定也较为全面。除了《刑事被害人法》、《被害人权利保护法》以及各州的宪法修正案、被害人权利法案外,还有在一些特定法律中体现了知情权内容,如《性犯罪人登记法》、《矫正法》。美国1984年的《刑事被害人法》规定,案件调查情况、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诉讼的最终结果都应告知被害人。在美国知情权并不单单是一种诉讼权利,亦是宪法性的权利。美国法律中被害人知情权包括:1.一般事项的知情权,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获得援助的地方和类型;2.诉讼程序阶段的知情权,要保证在诉讼各个阶段可以听取到被害人的意见,同时应当尽可能地让被害人能够出席旁听;3.罪犯执行过程的知情权,如告知罪犯羁押状况等;4.规定司法机关要尽可能提醒被害人拥有法律规定的知情权。除了联邦立法上对被害人知情权的广泛规定,美国各州法也有自己对知情权的规定。如纽约《被害人权利法》规定,对性侵犯的被告人可以由被害人及其亲属要求进行HIV测试,且结果只告知被害人和被告人。

  (二)英国刑事诉讼中关于被害人知情权的规定

  作为和美国同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现代法律制度较为成熟对知情权的立法已经相当完善。在2006年英国公布了《犯罪被害人操作法案》该法案对被害人知情权的规定更为细致;英国政府的“与被害人直接沟通”的计划,让被害人获取信息过程不再复杂。

  英国法规中被害人知情权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被害人及时获取案件信息的权利;2.直接给被害人提供服务;3.被害人的家属安排警察作为联系员;4.对被告采取的措施变动及时告知被害人;5.对是否起诉或者其他变动告知被害人。英国在被害人知情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争取从立法各个方面来保证对被害人知情权的保护,确保能够有效地实现知情权。

  (三)日本刑事诉讼中关于被害人知情权的规定

  在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有着很重要的地位,立法上对被害人知情权的保护也是在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日本作为亚洲较早建立知情权制度的国家,借鉴了许多西方的经验。比如19994月开始在全国各地检察院实施《犯罪被害人等的通知制度》,2000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和检察审查会法的部分改正的法律》和《关于以保护犯罪被害人等为目的的刑事程序附属措施的法律》。通过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日本的被害人知情权立法制度逐渐成形,其主要内容包括:1.侦查阶段时告知被害承办案件人员的信息;2.案件侦查的结果;3.被害人有特定的警察联络员来解答问题,进行开导,减少被害人不安的心理状况;4.在执行阶段,嫌疑人的刑罚变动应及时告知被害人;5.在正当条件下,被害人可以阅览、抄录和复印案件材料。

  (四)德国刑事诉讼中关于被害人知情权的规定

      德国刑事诉讼被害人并不具有当事人地位,但仍然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保护被害人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德国,被害人不仅享有主动获取信息的权利,还包括司法机关根据规定告知被害人相关信息的权利。在1986年,德国就有《联邦德国被害人保护法》规定被害人拥有知情权。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1.告知被害人检察院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2.被害人在正当情况下有查阅案件副本的权利;3.当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权力机关应告知被害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除此之外,德国的《监狱法》规定对性侵犯和暴力犯的监禁和释放日期应告知被害人。

  通过对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的立法规定进行讨论,我们可以看到这两大法系对被害人知情权制度的规定各有特点,但建立被害人知情权制度十分重视。第一这些国家在立法上有专门法来保护被害人知情权专门法的设立可以让被害人知悉自己有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权力;第二立法中被害人知情权的规定相对全面,内容较为充实;第三设立被害人救济制度。在出现义务主体不履行告知义务时,被害人能够通过合理渠道进行申诉。上述国家对知情权保护制度过长时间的司法实践总结出来的,对我国建立被害人知情权制度,不乏可资借鉴之处。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知情权的现状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知情权的规定

      我国对于被害人知情权的规定并不是具体的某一部法或某一个具体的法条规定,而是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对各个阶段的知情权进行了不同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被害人知情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如下:

      1.在立案阶段的知情权。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了解被害人在立案阶段有以下权利:1公检法机关移送管辖时应及时告知被害人,防止被害人对受理法院造成误解,影响案件的顺利进行;2公检法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告知被害人原因,让案件处理更为透明;(3对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4当检察机关对被害人控告的案件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时,也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及时送达给被害人。

      2.在侦查阶段的知情权。侦查阶段,被害人发挥的作用有限,因此有关被害人知情权的内容也比较有限,更多注重的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中,此阶段的规定只有侦查机关应及时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被害人。

      3.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知情权。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应告知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知情权表现如下:1检察院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2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也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当事人;3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4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诉,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告知被害人。

      4.在审判阶段的知情权。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也是最能体现出被害人具有知情权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被害人的知情权主要包括:(1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听取被害人对审判相关问题的建议;2将与开庭相关的重要信息及时传达给被害人,确保被害人能够出庭时可以出庭;3当庭宣判的判决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害人;4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判决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5二审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诉状交由被害人。除了上述这些规定,法庭笔录应当交给被害人阅读,让被害人对整个审判过程了解更为细致。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知情权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对于被害人知情权的保护方面做了不少的努力,并且取得了一定成就,由于历史原因现实局限及程序限制等因素,我国对被害人知情权的规定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存在不够成熟完善的地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被害人知情权立法上的不明确。我国对被害人知情权规定主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并且按照诉讼程序在不同阶段分别规定,或者在其他法律规定中略有体现。如此分乱的规定,既不利于加强国家司法机关对被害人知情权的重视,也不利于被害人依法行使知情权。

  2.被害人知情权内容上的不完善。虽然在诉讼程序的每个阶段都涉及到知情权的内容,但仍有被忽视的部分。例如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时,未规定应告知被害人,这样可能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埋下隐患;又如法律未规定除需要被害人出庭作证,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征求被害人参加诉讼的意愿等等。除此之外,我国法律没有赋予被害人就其报案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事实是否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知情权。这些内容上的不完善一是不利于被害人及时提起自诉,收集证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可能因为被告人强制措施的解除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处于再次受到不法侵害危险境地,发生二次伤害;三是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与敬畏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3.未建立被害人知情权救济制度。我国在法律中规定了被害人拥有知情权,却未设立相应的救济制度。当被害人履行知情权遇到困难时,没有救济途径,就会使知情权变成口头宣言,而非实际权利。知情权制度的设立可以监督公权力机关履行告知义务,不仅为被害人提供了更多信息,也为权力机关办案提供了便利。 

  四、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知情权制度的完善

  (一)在立法上明确被害人的知情权

      完善我国的被害人知情权,首先在立法上应该明确被害人的知情权。现阶段,我国在立法上对知情权的规定不够集中,而是分散于各种法律规范、司法解释中,不利于形成一个统一系统的模式,难以体现知情权的重要性,也不利于普通民众的理解和认知。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意识薄弱,会致使害人难以积极参加诉讼。这些不利的影响会限制知情权的发展。因此被害人知情权制度在立法上要明确具体。

      实现这一措施较为直接的办法就是在《宪法》中规定知情权的内容,只有宪法有规定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对知情权重视起来。在我国以人权为主题的一项国家规划中,就已经突出表现了对公民知情权的重视。在立法上明确了知情权,被害人的权利才能拥有坚实的保障。但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不能随意进行修改,我们可以先在《刑事诉讼法》上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形成一个系统化的整体,或者设立专门法,细化对知情权的规定。

  (二)充实与完善被害人知情权的内容

      在立法上确认了知情权,那在内容上也应做到明确、充实、具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划分,我们可以按照不同诉讼阶段对知情权内容进行充实。

      1.立案阶段。在刑事诉讼最初的立案阶段,就应确定被害人享有哪些知情权,明确相应的义务主体。比如:立案知情权、不立案知情权、改变管辖通知权等有关被害人的知情权。在此阶段,当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应告知被害人,减少被害人的心理压力。

  2.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被害人知情权是相对不足的一个阶段,也是被害人不能充分参加到侦查程序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应丰富被害人知情权的内容,不仅限于了解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在案件进入到侦查阶段后,被害人应该与侦查机关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及时获取案件的进展信息,在有线索时告知侦查机关。除此之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告知被害人,这样不仅能够体现被害人的知情权,也可以保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3.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个阶段,被害人知情权的内容相对丰富,但依然有充实完善之处,例如:检察机关在延长审查期限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害人延长的理由依据;在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害人;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将不起诉理由及依据书面告知被害人。

  4.审判阶段。开庭前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案件信息告知被害人,并告知被害人案件审理期限。当案件出现二审、再审的情况时,应当将案件的进展情况法院决定、裁定或者判决内容告知被害人。    

  5.在执行阶段在实践中,执行阶段对于被害人知情权相关的规定少之又少。判决生效后,刑罚执行机关将执行进展情况告知被害人,当罪犯出现监外执行或者减刑假释等情形时也应及时将理由及依据告知给被害人此外,当罪犯刑满释放时或者出现逃跑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被害人,防止其他危险情况的发生。

      除上述措施外,还有多措施可以完善被害人知情权的内容,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加以完善

  )设立被害人知情权救济制度

      救济制度能够帮助被害人行使权利,保障权利的顺利进行。设立被害人救济制度,可以弥补法律上出现的缺陷,也可以使被害人的知情权从抽象的权利转变为现实的权利。当被害人的知情权受到侵犯时,救济制度的设立可以帮助被害人获取补偿,也是在立法设计中必须体现的重要部分。

  为了使被害人知情权能够真正保障被害人权益,应该建立清晰的义务主体责任机制。机制义务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义务时,可以追究责任机关的有关责任。同时,应当建立申诉和赔偿制度,当义务主体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时,被害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主体在主观上拒绝履行或因客观条件无法履行义务,应当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义务主体可以履行告知义务却没有履行时,被害人可以向该主体的上级机关申诉,上级机关应当妥善处理答复。(作者: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曹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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