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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抵押手续向他人借款如何定性
时间:2020-09-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甲某因自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向乙某提出借款请求,乙某答应抵押借款。甲某为了多向乙某借款,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人将自己2016年12月29日购买的一处住宅的购房手续进行了伪造,将购房说明卡的预付款15万元伪造成预付款25万,并伪造一张10万元预付款收据,2018年8月,甲某用伪造的购房说明卡和3张预付款收据(2张真实收据15万元、1张伪造收据10万元)作抵押,向乙某借款25万元,并约定了期限和利息,甲某将所借25万元全部用于企业经营利息一直支付到2019年3月份,2019年4月份甲某企业破产无法归还所借款项。针对甲某的行为产生分歧意见如下: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甲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用伪造的购房手续向他人抵押借款,借款到期后乙某多次向甲某索要欠款,但甲某一直推脱,后隐匿,失去联系,因此甲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理由是甲某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人,出钱让他人为其伪造购房手续,具有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犯罪故意,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共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某的行为系民事欺诈,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甲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难以认定甲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首先,甲某伪造购房说明卡和购房收据的目的是为了向乙某多借款,所借款项均用于奶牛场,并且利息一直支付于企业破产前一个月;其次,甲某没有携款逃跑的情形,因经营不善,企业倒闭,所借债务无法偿还,甲某迫于还债压力后期北京市某酒店打工,并更换了手机号,其行为应系躲债行为。因此本案甲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甲某不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是故意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所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印章,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除非法律特别规定不能扩充到公文、证件其他方面,比如两高出台的《关于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把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明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印章,不能扩大解释。本案伪造的购房说明卡及购房收据应属于伪造证明文件,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伪造国家机关的证明文件才能构成犯罪,伪造公司企业证明文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另外,从两高《关于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看,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处罚的只是伪造印章和倒卖文件的行为,对于购买使用学历、学位者不予以刑事处罚,本案甲某属于证明文件的购买使用者,其行为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

  第三,甲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应按照经济纠纷处理。本案甲某虽然用伪造的购房手续作抵押向他人借款,但其目的是为了多借款,以缓解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客观上虽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不具有主观犯罪故意,其行为应属于民事欺诈的范畴,属于经济纠纷。(作者: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 赵存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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