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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诈骗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时间:2015-07-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五、六年前,李某通过手机QQ聊天,认识了刘某,并发生性关系,发展成姘靠关系。2011年李某因为手头紧,想用刘淑卿的信用卡透支人民币后,自己不承担还款责任,让刘刘某承担还钱责任,便对刘某谎称说以我和她的名义各办个信用卡,方便其做生意。李某找业务员给刘某办了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5000元。李某取了信用卡后,让刘淑卿激活后,自己持有。2013年至2014年间,后李某用该信用卡到游戏机厅玩百家乐、龙虎游戏机赌博,透支了2万多元,还款到期后银行两次催要透支款,李某拒不还款。针对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产生分歧如下: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涉嫌诈骗罪。理由是李某编造事实、隐瞒真相,以做生意为由骗取刘某的信任在银行办理信用卡,之后以刘某名义透支2万多元,用于赌博,在还款到期后银行两次催要的情况下,李某拒不承担还款义务。而是让刘某承担还款责任,其主观目的是通过信用卡透支功能,非法占有刘某的个人财产,因此,李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刘某财产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编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因此李某涉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李某持有刘某信用卡,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2万元,在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应该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李某涉嫌诈骗罪。理由如下:

  首先,区分本案的焦点是本案的犯罪对象、即受害人是谁,如果本案的诈骗对象是银行的话,那么本案李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受损失的是银行。如果本案的犯罪对象即被害人是刘某的话,那么李某涉嫌诈骗罪,受损失的则是刘某。

  本案中李某的主观故意是想通过信用卡透支功能,在透支人民币后由刘某承担还款责任,继而非法占有刘某的钱财,而不是想非法占有银行的钱财。本案,虽然本案表面上是银行的信用卡透支款不能如期归还,但是银行完全可以通过信用卡信息,找到刘某,通过多种渠道让刘某还款付息,不会产生任何损失。而真正受损失的是刘某,刘某在还款付息后,在得不到李某还款付息的情况下,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因此本案的实质受骗人是刘某,因此李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赵存耀 谢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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