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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寻衅滋事?还是抢劫?
时间:2014-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辛集市检察院 陈风华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某、李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捷达轿车在307国道旧城路段超过杨某驾驶的大货车,在大货车前面强行别车,杨某见此就躲着开,这样被别了三次以后,杨某驾驶的大货车被迫停下来,被告人王某、李某持稿把将杨某驾驶的大货车玻璃砸坏,二被告人又将杨某拉下车后并用镐把对其进行殴打(至其轻微伤),强行向杨某索要钱财500元未果。

  后二被告人接着又用同样方法截取赵某驾驶的货车,并将赵某的车玻璃砸坏,索要钱财200元。正交涉时,王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李某驾车逃跑。

  王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拒不认罪,称喝醉了,只记得砸车和人打架了,别的记不清了。故其是否与李某商量要钱?是临时起意要钱?还是有预谋的?这些都不得而知。

  分歧意见:

  对于被告人王某、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王某、李某砸车玻璃、打货车司机,其目的很单纯,就是向司机要钱,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且从其行为来看,其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又实施了暴力行为,故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理由是二被告人作案时间是下午4时许,且是在人来车往的大公路上,犯罪地点发生在公共场所,而抢劫犯罪多是发生在偏僻处所。故其属于酒后横行霸道,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干扰他人正常活动,是危害公共秩序性质的行为。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从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界定标准来看,二者主观故意、犯罪目的不同。寻衅滋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寻求刺激、蓄意生事、挑衅社会,“强拿硬要”行为是寻衅滋事的方式之一,其主要目的是耍弄威风,追求精神上的刺激,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次要目的,只是被作为寻衅公共秩序的一种手段而已。抢劫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胁来占有财物,因此,占有财物才是其主要的、终极的目的,而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胁则被作为一种手段。虽然,寻衅滋事之“强拿硬要”与抢劫中暴力胁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比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在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案件在定性上与抢劫极易混淆,要区分清楚“强拿硬要”是属于寻衅滋事,还是抢劫呢?应当依照犯罪构成要件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把握,从而准确地界定两罪的界限。

  虽然本案的被告人王某拒不认罪,李某又在逃,但从其行为和被害人陈述分析,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因此,被告人王某、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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